柳州市“互联网+不动产登记(非金融服务)” 合作协议

发布时间:2023-12-28 16:24:33

柳州市“互联网+不动产登记(非金融服务)”

合作协议

 

甲方: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柳州市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河东综合楼

单位负责人:蒋玮

 

乙方:

地址:

单位负责人: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重大决策部署,以线上、线下多种合作模式,共同构建智慧的不动产登记服务平台,探索推动“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模式,优化业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政务服务质量与实效,实现多方共赢的合作模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网上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达成合作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合作方式及内容

(一)合作方式

甲方提供互联网登记服务,通过不动产登记网上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龙城市民云APP为乙方提供相应网上不动产登记服务。

(二)合作内容

1.合作涉及以下的不动产登记业务类型:不动产首次登记;商品房产权转移登记;

2.网点办理模式:不再要求乙方及其他申请人到甲方实体窗口查询登记信息及申请不动产登记;甲方利用不动产登记系统根据申请人和乙方通过不动产登记网上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龙城市民云APP录入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与不动产登记系统登记簿数据进行智能比对,完成自助受理、智能审核和登簿,乙方通过不动产登记网上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龙城市民云APP进行网上缴费,甲方向乙方发放相应电子介质的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不再发放纸质证明。涉及注销作废的权利证书、证明通过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公告作废,不再收取。

申请人与乙方通过不动产登记网上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龙城市民云APP向甲方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乙方需核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不动产证书,核实申请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意愿及包括申请人授权委托书在内的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与申请人共同在不动产登记网上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龙城市民云APP录入及上传申请登记信息。

(三)甲方通过不动产登记网上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龙城市民云APP为权利人、义务人等提供人脸识别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服务;确保在网上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实时查询不动产的权属状况、抵押、查封、异议等权利限制情况。

(四)甲乙双方积极配合探索不动产登记流程优化、精简并统一规范申请材料等工作。

(五)通过网上办理平台录入的数字化合同(协议)以及上传的申请材料扫描件,甲方不再收取纸质材料,由乙方保存备查。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基于双方的合作需要,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1.甲方有权制定合作范围内不动产登记申请信息录入的标准和要求,并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适时作出调整。

2.甲方有权根据自己工作的需要,对乙方使用网上平台(不动产登记网上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龙城市民云APP)的工作人员的资格认证等提出要求。

3.为进行必要的风险防控,甲方有权对乙方通过网上平台(不动产登记网上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龙城市民云APP)进行的不动产登记业务与对应的乙方留存的纸质材料进行抽查、比对。

(违约责任无必要体现在甲方权利)5.甲方根据两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抽查乙方业务情况。

(二)基于双方的合作需要,甲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保证乙方在获得权利人授权的前提下,向乙方发放专用key,能够及时查询拟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权属状况、抵押、查封、异议等权利限制情况。

2. 向乙方提供规范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信息录入标准及系统字段填写标准。

3.为乙方提供信息汇集、不动产登记系统网上平台(不动产登记网上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龙城市民云APP)操作的岗前培训指导,提供必要的相关材料,并随时与乙方保持业务的沟通与联络。

4.向乙方反馈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核结果、缴费等情况,并实时推送涉及乙方权利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其变动情况。

5.确保向乙方颁发的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与登记簿记载内容一致,并使用有效的技术手段,保障电子证照的真实性。

6.甲方负责完善网上平台(不动产登记网上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龙城市民云APP)的各项功能,使其具备网上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信息录入的功能;

7.甲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应对乙方进行相关业务指导,涉及政策变化时及时通知乙方,确保乙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于双方的合作需要,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1.乙方向甲方申领网上办理专用key,并妥善管理和使用。

2.乙方工作人员使用网上办理专用key,登录甲方提供的网上平台(不动产登记网上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龙城市民云APP)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3.在获得申请人人脸识别授权的前提下,实时查询拟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属状况、抵押、查封、异议等权利限制情况,强化自我风险防控能力。

4.按照甲方要求依法依规,规范使用网上办理专用key,在网上平台(不动产登记网上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龙城市民云APP)与其他申请人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业务。

5.在网上平台(不动产登记网上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龙城市民云APP)获取甲方对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核结果、缴费等情况,以及涉及乙方权利的不动产后续出现的权利限制情况。

6.根据实际需要,向甲方提出合理的业务咨询、业务培训需求。

7.乙方因办理上述业务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身份证明材料的,可以电子形式材料代替纸质材料。甲方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可直接采信该材料,电子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由乙方负责。

8.自动接收甲方发放的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证明,并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进行查询下载、存储。

9.在确保登记合法性的基础上,有提出改进服务方式、方法或技术手段等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二)基于双方的合作需要,乙方应当履行以下合同义务:

1.按照甲方要求对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备性、保密性负责,并对申请人登记意愿的真实性负责。

2.采取必要的管理和信息技术手段,包括通过身份证读卡器验证身份证、人脸识别、留存影像、申请问询等,保证申请行为真实有效。

3.按甲方要求规范网上平台(不动产登记网上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龙城市民云APP)录入不动产登记申请内容,将不动产登记申请信息上传,确保上传信息真实有效,并与乙方保存的纸质材料一致。

4.增强内部风险防控,指定专人使用网上平台(不动产登记网上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龙城市民云APP)办理一宗不动产登记业务,至少经两位专门工作人员审核、复核后方可向甲方的网上平台(不动产登记网上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龙城市民云APP)提交正式登记申请。

5.乙方在完成登记申请信息录入、确认、上传、缴费、打证后,应按照乙方内部规定立即进行原件资料整理保存。

6.应规范使用委托查询权限及甲方提供的查询服务,不得将不动产登记查询信息用于对外营利或向所办业务当事人以外的人透露、出具查询结果。

7.乙方应向甲方无条件提供纸质申请材料的查询和利用。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四条 为实现合作事项,甲乙双方就合同的履行,作如下约定:

(一)乙方申请信息报送错误的(乙方申请信息报送错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表现和行为:乙方未尽审慎查验义务核实当事人身份有误的、鉴证签名不当的、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备性欠缺的,或其他乙方原因导致不动产登记行为违法违规或被撤销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终止与乙方的合作,由此造成的甲方全部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若甲方先予向第三方赔偿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乙方通过网上平台(不动产登记网上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龙城市民云APP)提交的申请信息与乙方保存的纸质申请材料不一致导致的全部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通知乙方及时整改,并采取补救措施。整改或补救措施不能达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终止与乙方的合作,由此造成的甲方或权利人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承诺的期限内办结不动产登记的,甲方可以警示。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指一年内累计超过五次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根据开展申请信息报送业务需要,自行采购设备,不能向申请人摊派收取除正常办理不动产登记之外的其他费用,如出现违规搭车收费的,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五)若因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被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甲方先予向第三方赔偿,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六)甲方发现乙方有不合法、不合规或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的行为,有权通知乙方及时整改,若经甲方两次以上通知而乙方仍拒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七)若乙方发现系统使用出现瑕疵、错误或漏洞,应当立即向甲方报告。如果乙方不报告并继续使用,由此产生乙方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造成甲方或权利人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四章 保密约定

第五条 甲乙双方承诺:保守本协议内容,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对外公开本协议的内容和信息,并不得侵害对方享有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本条款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六条 乙方在履行本协议义务中获取的甲方信息、不动产登记申请信息及登记信息、系统操作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能向第三方、公众披露和泄露,也不得自行用于非登记以外的用途,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及合作期内出现影响或限制本协议履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等,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进行相应的修改,由双方签订后形成新的书面协议或本协议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因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因约定事由出现导致协议解除的或合同终止后,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关于违约责任、保密责任约定的条款不受影响,对双方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本协议有效期为两年,甲、乙双方有正当事由,可经协商一致终止协议。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签约时间:

 

柳州市“互联网+不动产登记(首登+转移)”合作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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